印尼要求欧盟考虑采纳世贸组织关于生物柴油争端的裁决

[雅加达讯]印度尼西亚通过贸易部(Kemendag)要求欧盟考虑采纳世界贸易组织(WTO)就印尼与欧盟生物柴油争端(即DS618案)所作出的专家组裁决。

印尼贸易部国际贸易谈判总司长贾特米科·布里斯·维贾克索尼(Djatmiko Bris Witjaksono)周四(8月28日)在雅加达表示:“政府必须确保能够制定有利于印尼的后续应对方案,因为关于WTO专家组裁决的若干情况仍需进一步评估。”

在针对欧盟对自印尼进口的生物柴油征收反补贴税(CVD)的贸易争端(即DS618案)中,印尼已胜诉。

上周五(8月22日),WTO专家组裁定,欧盟在多个关键方面实施反补贴措施的行为,与《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》(WTO ASCM)的规定不符。

贾特米科表示,针对该WTO裁决,印尼与欧盟至少有三种应对选择。

第一种选择是,印尼与欧盟可在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10月22日之间的20至60天内,决定是否接受或采纳专家组的裁决,或选择提出上诉。

“专家组裁决具有约束力。双方将商定一个合理期限(RPT),由欧盟在此期限内调整相关政策,最长不超过15个月,”贾特米科表示。

第二种选择是欧盟通过WTO上诉机构(AB)提出上诉。由于专家组裁决尚未被正式采纳,因此目前不具法律约束力,对印尼生物柴油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措施将继续实施。

第三种选择是欧盟和印尼均可向临时成立的特设机构提出上诉。

“在欧盟请求推迟采纳专家组裁决后,印度尼西亚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上诉方案。因此,印尼政府必须确保相关利益方和法律顾问做好充分准备,”贾特米科说。

他补充指出,DS618案专家组裁决的结果证明,在全球局势不确定的背景下,WTO多边贸易体系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平台仍然具有现实意义,应持续加强。

此外,这也向其他贸易伙伴发出了明确信号:不得随意对印尼的生物柴油或其他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。

“此外,制定符合WTO协定及其他国际经贸协定的贸易政策也至关重要,”他强调。(RY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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