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尼国会:《国有企业法》强化国家治理的透明度与问责制

【雅加达讯】印度尼西亚国会(DPR RI)第六委员会主席安吉娅·埃尔马里尼(Anggia Ermarini)表示,2025年第1号《国有企业法》强化了国家治理中的透明度与问责制。

安吉娅周一在雅加达宪法法院全体法庭举行的《国有企业法》若干条款司法审查后续听证会上作出上述表态。此次听证会听取了国会与政府双方的陈述。

她在书面声明中指出:“设立BPI Danantara、运营控股公司以及投资控股公司的目的,是为了优化企业治理。通过这种方式,国有企业的利润得以提升,并最终为社会带来更广泛的福祉。”

她表示,《国有企业法》的制定旨在强化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驱动力的作用,同时坚持良好公司治理原则,并明确区分国家资产与国有企业法人资产。

“该法律明确规定,一旦国家资产被注入法人实体作为资本,即自动与国家资产分离,”她强调。

“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割裂,因为国家仍作为股东存在,包括通过持有A类股份,赋予国家特殊权利,”安吉娅继续说道。

她解释称,Danantara作为投资管理机构,是一个具有“特殊法人”性质的法律实体,即由法律专门设立、代表政府行使国有企业投资与运营管理职权的特殊机构。

她指出,这一授权旨在提升效率、增强透明度,并扩大国有企业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,同时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。

在法律问责方面,安吉娅表示,2025年第1号《国有企业法》采纳了“商业判断规则”(business judgment rule)原则,以确保企业治理的专业性、透明度和问责性,同时并不妨碍对潜在犯罪行为依法追责。

此外,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通过内部机制(由监事会负责)和外部机制(由注册会计师及最高审计署(BPK)实施)共同落实。

尽管作出上述说明,安吉娅同时指出,印尼国会已于2025年10月2日通过了《2003年第19号国有企业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》。

她表示,此次《国有企业法》最新修订内容,是对国家治理动态及国内法律发展变化的积极回应。

鉴于新《国有企业法》业已通过,国会希望“宪法法院在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审查程序中,充分考虑这一新的法律情势”。

本次听证会涉及第38、43、44和80/PUU-XXIII/2025号案件。申请人质疑的是此前适用的《国有企业法》,即2025年第1号法律中的若干条款。该案在宪法法院审理期间,恰逢国会批准了《国有企业法》的最新修订版本。(ry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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